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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關于本市財政部門為小微企業
購買代理記賬服務的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財政局,各商業銀行,各小額貸款公司:
為貫徹落實《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本市代理記賬行業加快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滬財會〔2012〕84號),提高小微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和資信水平,切實緩解廣大小微企業的“擔保難、融資難”問題,市財政局制訂了《關于本市財政部門為小微企業購買代理記賬服務的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二O
關于本市財政部門為小微企業
購買代理記賬服務的辦法
小微企業是上海“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重要力量,也是促進實現本市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和《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本市代理記賬行業加快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滬財會〔2012〕84號)的精神,充分發揮財政職能,通過財政購買代理記賬服務,有效提高小微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和資信水平,切實緩解廣大小微企業的“擔保難、融資難”問題,現就本市財政部門為小微企業購買代理記賬服務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辦法:
一、適用企業的條件
本辦法適用于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本市注冊登記、且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2.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收到小微企業的貸款申請后,初審后有貸款意向,需要小微企業進一步提高財務會計信息質量的;
3.企業愿意接受稅務登記所在地的區縣財政部門(以下簡稱“所屬財政部門”)為其購買代理記賬服務,并將相關財務信息報送財政部門和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的。
二、代理記賬機構的選聘
1.選聘代理記賬機構的方式。市財政局應委托政府采購中心根據《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公開招標,選聘一定數量的代理記賬機構作為小微企業代理記賬的定點供應商。各區縣財政局根據財務會計服務的需求,在定點供應商名單中直接選聘代理記賬機構。
2.被選聘代理記賬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在本市具有開展代理記賬業務所必需的條件;
(2)連續3年通過代理記賬機構年度核查;
(3)專職從業人員4人及以上;
(4)財務會計信用等級B類及以上;
(5)業務負責人保持穩定,近2年未發生業務負責人變更;
(6)代理記賬機構近3年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三、購買服務的范圍
財政部門為小微企業購買的代理記賬服務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小微企業接受代理記賬機構提供上述范圍以外的其他服務,不屬于財政部門購買服務的范圍。
四、業務流程
1. 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接受小微企業貸款申請后,經初審后有貸款意向,并需要企業進一步提高財務會計信息質量的,通知企業是否愿意接受財政部門購買代理記賬服務。
2.如果小微企業同意接受財政部門的代理記賬服務,應向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遞交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同意書》(附件1)和《小微企業基本情況表》(附件2)。
3.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在取得小微企業的《同意書》等資料后,應盡快填寫《小微企業貸款代理記賬申請書》(附件3),并將上述材料一并遞交所屬財政部門,提出代理記賬申請。
4.所屬財政部門收到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遞交的《小微企業貸款代理記賬申請書》等資料后10日內,應與代理記賬定點供應商名錄中代理記賬機構簽訂委托協議組織實施代理記賬工作。
5.代理記賬機構應按照相關規定和委托協議約定為小微企業提供代理記賬服務,并在次季度10日內向所屬財政部門和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報送《小微企業代理記賬服務季度匯總表》(附件4)和小微企業的月度會計報表。
6.所屬財政部門在收到《小微企業代理記賬服務季度匯總表》等相關資料后,在20日內對代理記賬行為是否真實等進行重點審核。對通過審核的代理記賬服務,在20日內按國庫集中支付的程序向代理記賬機構撥付代理記賬費用。
7.所屬財政部門在季度終了后30日內,將《財政部門季度審核匯總表》(附件5)和《小微企業貸款代理記賬申請書》報送市財政局(會計處)。
8.市財政局(會計處)對所屬財政部門報送的《財政部門季度審核匯總表》等進行復核,并進行重點抽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并對財政部門購買代理記賬服務工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五、財政部門購買代理記賬服務的期限、費用支付和結算方式
財政部門購買代理記賬服務的期限自委托協議簽訂月份起,最長不超過24個月。代理記賬費用由所屬財政部門先行支付,由市與區縣兩級財政按比例分擔,市級財政應承擔的部分納入市對區縣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轉移支付。
六、實施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所屬財政部門應高度重視財政部門購買代理記賬服務工作,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各項工作落實,確保財政部門購買代理記賬服務工作順利實施。
2.擴大宣傳力度。所屬財政部門應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政府網站等各類媒體平臺,積極宣傳財政部門購買代理記賬服務工作的重要性,不斷總結推廣代理記賬機構在促進小微企業發展中取得的經驗,著力營造有利于財政部門購買代理記賬服務工作的良好環境。
3.嚴格審核把關。所屬財政部門應按本辦法及相關規定的要求,重點審核享受財政部門購買代理記賬服務的企業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要求、代理記賬行為是否真實、代理記賬的工作質量是否規范,嚴把財政部門購買代理記賬服務審核關。對于騙取財政部門購買服務費用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罰。同時,市財政局還將購買代理記賬服務工作納入會計工作年度考核。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同意書;
2.小微企業基本情況表;
3.小微企業貸款代理記賬申請書;
4.小微企業代理記賬服務季度匯總表;
5.財政部門季度審核匯總表。
主題詞:代理記賬 小型微型企業 融資 通知
信息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抄送:市金融辦
上海市財政局辦公室
附件1:
同 意 書
(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
我單位因申請貸款,同意接受財政部門委托代理記賬機構對本單位實施代理記賬,并愿意委托上述代理記賬機構將本單位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給財政部門及貴行(公司)。
小微企業(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同意書由小微企業填寫并加蓋公章,一式四份,分別由企業、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代理記賬機構、所屬財政部門各持一份。
2.企業自留一份同意書,將三份同意書交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
3.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自留一份同意書,將兩份意向書報送所屬財政部門。
4.所屬財政部門自留一份同意書,將另一份同意書交代理記賬機構。
附件2:
小微企業基本情況表
申請日期: 編號:
申請企業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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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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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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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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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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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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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收入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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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總額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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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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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 |
我代表企業承諾:本企業屬于《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小微企業;本企業已向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提出貸款申請;在申請過程中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及有關附件真實有效,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
注:1.本表由小微企業填寫并加蓋公章,一式四份,分別由企業、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代理記賬機構、所屬財政部門各持一份。
2.企業自留一份基本情況表,將三份基本情況表交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
3.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自留一份基本情況表,將兩份基本情況表報送所屬財政部門。
4.所屬財政部門自留一份基本情況表,將另一份基本情況表交代理記賬機構。
附件3:
小微企業貸款代理記賬申請書
區(縣)財政局:
經初審,我行(或公司)對 (小微企業)有貸款意向,但需要其進一步提高財務會計信息質量,特請貴局委托代理記賬機構對其實施代理記賬。
聯系人: 電話:
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申請書由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填寫并加蓋公章,一式三份,分別由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所屬財政部門、市財政局(會計處)各持一份。
2.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自留一份申請書,將另兩份申請書報送所屬財政部門。
3.所屬財政部門自留一份申請書,將另一份申請書報送市財政局(會計處)。
附件4:
小微企業代理記賬服務季度匯總表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 編 號:
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 |
代理企業基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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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銀行賬號 |
開戶行 |
企業名稱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營業收入(萬元) |
資產總額 (萬元) |
從業人數 |
有意向貸款的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 |
每月代理記賬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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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代理記賬機構填寫并加蓋公章,一式三份,分別由代理記賬機構、所屬財政部門、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各持一份。
2. 代理記賬機構自留一份匯總表,將另兩份匯總表在次季度10日內分別報送所屬財政部門和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
附件5:
財政部門季度審核匯總表
財政部門: 編號:
序號 |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 |
銀行賬號 |
開戶行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代理企業基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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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企業名稱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營業收入(萬元) |
資產總額(萬元) |
從業人數 |
每月代理記賬費用 |
財政審核后的每月代理記賬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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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小微企業所屬財政部門填寫并加蓋公章,一式二份,分別由所屬財政部門、市財政局(會計處)各持一份。
2.所屬財政部門自留一份匯總表,將另一份匯總表在季度終了后30日內報送市財政局(會計處)。